(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光熙、金春花与沈阳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熙,金春花,沈阳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235号原告:李光熙,男,朝鲜族。委托代理人:万桂芝,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宁,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春花,女,朝鲜族。委托代理人:万桂芝,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宁,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光熙、原告金春花与被告沈阳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熙、原告金春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熙、原告金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聂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妤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