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太平与武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989号原告王太平,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武小臣,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太平诉被告武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原告起诉状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无法送达,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下落,并拒绝支付公告费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太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洪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