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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催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苏雄风机车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雄风机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催字第1072号申请人江苏雄风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达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周正德。委托代理人成海明,男,汉族,无锡市人。申请人江苏雄风机车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面号为3130005126820501,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湖南新明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畅鑫经营部,付款行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雄风机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冰审 判 员  金飞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夏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