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娇与马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娇,马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刘娇,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大同街**号,身份证号4127271970********。被告马振华,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娇诉被告马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振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6日,被告马振华向原告刘娇借款24480元,约定2014年12月6日还款,未约定利息。到期后,原告刘娇向被告马振华多次催要,马振华拒不还款。为此,原告起诉,1、请求被告返还欠款244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马振华承担。被告马振华未提供答辩意见,且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前,被告马振华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4年7月,被告马振华还原告部分借款后,下余24480元未还,2014年11月6日,马振华给原告刘娇出具24480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欠款2448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欠条,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及时还清借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4480元未还,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还清借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下欠借款244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欠原告款24480元。案件受理费412元,由被告马振华承担,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一并返还。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洪凯审 判 员  张 征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顾春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