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梅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亚宏与许广平、许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亚宏,许广平,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胡亚宏。被执行人许广平。被执行人许波。申请执行人胡亚宏与被执行人许广平、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广平、许波未自觉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胡亚宏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许广平、许波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亚宏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到期款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