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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行非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威信县国土资源局与文凯、文波、文德容申请强制执行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信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威行非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威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郑光洪,威信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跃崇,威信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威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拆除文凯、文波、文德荣房屋一案。威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9日以威国土资强执申字(2015)1号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要求行政强制拆除文凯、文波、文德容在麟凤镇麟凤村至金竹村公路右侧(小地名:小河边)非法占用的340.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信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裁定如下:对威信县国土资源局威国土资强执申字(2015)1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夏俊波代理审判员  陈 卿代理审判员  雷联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