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外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仙鹤与边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仙鹤,边政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外初字第53-2号原告:周仙鹤。委托代理人:毛炬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政良。原告周仙鹤与被告边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仙鹤诉称:2011年10月27日,被告边政良向其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7日至2011年11月26日止,如逾期不还,每天另加3‰作违约滞纳赔偿金,浙江诸暨正杰工艺品有限公司为担保人。到期后被告边政良未按约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边政良应当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浙江诸暨正杰工艺品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边政良返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的违约金;判令被告浙江诸暨正杰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周仙鹤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因被告边政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本案处理需以该案处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1)绍诸商初字第27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恢复审理后,原告周仙鹤申请撤回对浙江诸暨正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依法作出(2015)绍诸商外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周仙鹤撤回对浙江诸暨正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查明,被告边政良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本院(2012)绍诸刑初字第1220号刑事判决,于2012年10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本案原告周仙鹤起诉主张的事实,已被认定为被告边政良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已作刑事追究,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仙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尚伟人民陪审员 金 燕人民陪审员 徐俊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