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利药包材料有限公司与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利药包材料有限公司,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1号原告重庆市金利药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健康科技产业园康富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5738-3。法定代表人范茂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遵义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文荣,职务不祥。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金利药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贵州省遵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因此,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5年7月1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X元及违约金。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0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签订《包装材料购销合同》、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和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原、被告之间《对账单》各一张。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包装材料购销合同》的内容及实质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本案纠纷的性质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原告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认定,原告于2015年4月才从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乡新农���社迁至重庆市长寿区健康科技产业园康富路10号,故本案的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不在重庆市长寿区,且被告住所地也不在重庆市长寿区,因此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运川审 判 员 朱成秀人民陪审员 游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例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