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燕杰与任宜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杰,任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586-1号申请执行人:王燕杰,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冯峰,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宜勇,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王燕杰申请执行任宜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1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购房款656000元、违约金38140元(以人民币92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自2015年4月22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6日止)、诉讼费5146元、并承担执行费5889元,合计705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92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9月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任宜勇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705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92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9月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