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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成兆堂、成斐等与周国飞、周国亮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兆堂,成斐,秦燕,周国飞,周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1063号申请执行人成兆堂(成益民的父亲),农民。申请执行人成斐(成益民的儿子)。申请执行人秦燕(成益民的妻子)。被执行人周国飞,1985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周国亮,个体户。因原申请执行人成益民于2015年1月15日去世,成兆堂,秦燕,成斐均是成益民的直系亲属及合法继承人,现由成兆堂,秦燕和成斐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成兆堂,秦燕,成斐与被执行人周国飞、周国亮债权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射开民初字第0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周国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成益民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周国亮对被执行人周国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周国亮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周国飞追偿。案件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720元,由被执行人周国亮、周国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存在,一时无法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存在,目前不宜执行,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开民初字第0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唐海明审 判 员  孙天华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孟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