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璇与广西鑫广达长久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璇,广西鑫广达长久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244号原告:张璇。被告:广西鑫广达长久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李桂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璇与被告广西鑫广达长久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璇负担。另25元退回原告张璇。审 判 长 梁 伟助理审判员 唐旭辉人民陪审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覃 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