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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朝兴与郑友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朝兴,郑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郭朝兴,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郑友忠,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郭朝兴与被执行人郑友忠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朝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友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郑友忠没有房屋产权档案信息。经向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工商银行福清支行、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福清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友忠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郑友忠没有车辆档案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友忠纳入失信被执���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融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施忠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倪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