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欧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66号原告欧某。被告钟某。原告欧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以被告不配合到庭办理离婚,为能早日离婚暂撤起诉,待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现于2015年10月8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25元,邮寄费40元,共计6514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