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威远荣生祥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桂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荣生祥电器有限公司,四川金桂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威远荣生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中心街250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荣,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小青,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桂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双柏村21组。法定代表人甘木华,经理。原告威远荣生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桂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红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晓荣、吴小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项目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金额为503810﹒00元的美的空调、长虹电视、海信电视等,付款时间约定2013年7月18日付5万,余款于2013年8月30日前付清,如超期六个月未付款,原告可以收回所有产品并不退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供货并安装26挂机美的空调78台;32挂机美的空调5台;35挂机美的空调5台;3P柜机空调14台;5P柜机4台;以及32寸海信电视31台;25寸长虹电视1台;51寸长虹电视8台;钻石牌⒈5米风布机4台。另安装空调加铜管106米,移空调机18台,以上货品货款金额及材料费、服务费共计376740﹒00元。原告已支付货款21万元,尚欠货款166740元。被告已构成违约,现要求取回出售并安装了的上述货物。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四川泸州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家用空调工程项目购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威远荣生祥电器有限公司(乙方)向被告(甲方)提供规格型号为KFR-26GW/DY-IA(R3)92台,单价1950元/台,金额179400元;KFR-32GW/DY-IA(R3)15台,单价2090元/台,金额31350元;KFR-72LW/DY-IB(R3)17台,单价4980元/台,金额84660元的美的空调。3D51C2000长虹电视22台,单价3950元/台,金额86900元;LED32H310海信电视75台,单价1620元/台,金额121500元。合同总价款503810元,工程机安装地点为威远花城路LED32H310海信电视75台,安装要求和对安装质量提出异议期限:按约定价格,乙方负责安装,不再另计费;结算方式及期限,2013年7月8日付款50000元;其余款2013年8月31日前付清(注余款从货进场到付款期间按2%/每月计占息加超期六个月未付款可以收回所有产品并不退款);违约责任: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履行中,原告按约向被告实际安装工程机有:①型号为KFR-26GW/DY-IA(R3)的美的空调(26挂机)78台,单价1950元/台,金额152100元;②KFR-32GW/DY-IA(R3)的美的空调(32挂机)5台,单价2090元/台,金额10450元;③KFR-35GW/DY-IA(R3)的美的空调(35挂机)6台,单价2400元/台,金额14400元;④KFR-72LW/DY-IB(R3)的美的空调(3P柜机)14台,单价4980元/台,金额69720元;⑤KFR-120LW/SDY-GC(R3)的美的空调(5P柜机)4台,单价7900元/台,金额31600元;⑥3D51C2000(51寸)长虹电视8台,单价3950元/台,金额31600元;(25寸)长虹电视1台,金额690元;⑦LED32H310(32寸)海信电视31台,单价1620元/台,金额50220元;⑧钻石牌1.5米风布机4台,单价980元/台,金额3920元;⑨加铜管材料费10600元,空调移机费1440元,总计价款376740元。2014年6月14日,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倪树辉在《金桂山庄空调安装明细》上签字确认数量和金额。2013年12月底,被告已支付货款21万元,尚欠价款166740元未支付。被告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2015年4月1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甘木华在《金桂山庄空调安装明细》上书写“威远县荣生祥电器公司电器款,从2015年5月份开始,每月月底支付2-3万元,其具体金额以双方认可为准(价格按协议为准),金桂山庄,甘木华。”2015年4月12日,甘木华又向原告出具《说明》“金桂山庄欠威远荣生祥电器公司货款,在此货款没有付清楚之前,其电器所有权属威远荣生祥电器公司”。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被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愿意于2015年12月31日支付所欠货款50000元;2016年3月31日,支付所欠货款50000元;2016年6月30日结清余款。原告不愿意接受被告的付款《承诺》。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取回已出售的各种型号的空调、电视等货品。上述事实,有《四川泸州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家用空调工程项目购销合同》、《金桂山庄空调安装明细》、《说明》、《承诺》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四川泸州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家用空调工程项目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对结算方式及期限的约定是“余款从货进场到付款期间按2%/每月计占息加超期六个月未付款可以收回所有产品并不退款”,现原告主张收回已出售给被告的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的规定,原告主张收回已出售给被告的货物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金桂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威远荣生祥电器有限公司出售的①型号为KFR-26GW/DY-IA(R3)的美的空调(26挂机)78台;②KFR-32GW/DY-IA(R3)的美的空调(32挂机)5台;③KFR-35GW/DY-IA(R3)的美的空调(35挂机)6台;④KFR-72LW/DY-IB(R3)的美的空调(3P柜机)14台;⑤KFR-120LW/SDY-GC(R3)的美的空调(5P柜机)4台;⑥3D51C2000(51寸)长虹电视8台;(25寸)长虹电视1台;⑦LED32H310(32寸)海信电视31台;⑧钻石牌1.5米风布机4台。本案受理费3635元,减半收取1817.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雅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