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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荆世连与彭君凤、重庆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世连,彭君凤,重庆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必勇,周琼,卢中义,彭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382号原告荆世连,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郭XX,重庆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君凤,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必勇,重庆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必勇,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琼,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卢中义,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彭光平,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荆世连与被告彭君凤、重庆海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必勇、周琼、卢中义、彭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世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交纳100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荆世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