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文彬与林金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彬,林金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638-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彬,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金定,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张文彬与被执行人林金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2014)安刑初字第5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文彬要求被执行人林金定给付赔偿款人民币6931.61元及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登记公示,且暂查不到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5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