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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隋明芹与林中波、潍坊恒联美林生活用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明芹,林中波,潍坊恒联美林生活用纸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196-1号原告隋明芹。被告林中波。被告潍坊恒联美林生活用纸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隋明芹诉被告林中波、潍坊恒联美林生活用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隋明芹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韩 磊审判员 王学远审判员 马娜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