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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某某、邓某、王某、邓某某、邓某、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某某,邓某,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289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胡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立君。被告邓某某。被告邓某。被告王某。被告邓某某。被告邓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某某、邓某、王某、邓某某、邓某、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2元,减半收取2421元,由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新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