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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会贤与杨洪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会贤,杨洪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初字第02109号原告朱会贤,男,195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杨洪武,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原告朱会贤与被告杨洪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会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洪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会贤诉称,2013年1月16日,被告杨洪武与原告朱会贤及村民韩成江以联保的方式,在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花梁子信用社贷款35000元,此款到期后,被告杨洪武没有偿还,经协商,由原告朱会贤代为偿还本息24000元,当时原、被告约定,被告杨洪武于2014年末偿还原告朱会贤为其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按月利率2%计息,至2015年8月30日,利息为9600元(24000元×20个月×2%),此款经原告朱会贤多次索要,被告杨洪武至今未付,现原告朱会贤请求被告给付此款24000元,利息9600元。被告杨洪武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被告杨洪武与原告朱会贤及村民韩成江以联保的方式,在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花梁子信用社贷款35000元,约定利率10.250000‰,此款到期后,被告杨洪武没有偿还,由原告朱会贤及其联保人韩成江于2013年12月30日代为偿还,其中,原告朱会贤代为被告杨洪武偿还本息24000元,此款经原告朱会贤多次向被告杨洪武索要,至今未能给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会贤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据一,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花梁子信用社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杨洪武在红花梁子信用社贷款35000元,由原告朱会贤代为偿还本息24000元的事实。证据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收回发票一份,证明被告杨洪武贷款已全部收回的事实。被告杨洪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朱会贤提供的借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被告杨洪武借款后,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偿还义务,而由保证人即原告朱会贤偿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其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朱会贤有向被告杨洪武追偿的权利,其诉讼请求理由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维护。原告朱会贤以与被告杨洪武约定为由,请求此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双方进行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洪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洪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会贤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24000元;二、驳回原告朱会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杨洪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山 巍附:本判决所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清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