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善法与苏州市前程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348号原告李善法。被告苏州市前程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善法与被告苏州市前程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善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善法负担。审 判 长 刘成文审 判 员 姚松杰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庄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