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杨宏丽与彭联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丽,彭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90号申请执行人: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彭联军,男,197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本院在执行杨宏丽申请执行彭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彭联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长城审判员 李高峰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