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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杨宏丽与彭联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丽,彭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90号申请执行人: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彭联军,男,197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本院在执行杨宏丽申请执行彭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彭联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长城审判员  李高峰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