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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西乡县城东轮胎销售大全店与岳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乡县城东轮胎销售大全店,岳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西乡县城东轮胎销售大全店。代表人黎兆成,该店经营者。被告岳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乡县城东轮胎销售大全店诉被告岳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被告岳洪已将货款付清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乡县城东轮胎销售大全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乡县城东轮胎销售大全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乡县城东轮胎销售大全店负担。审判员 李 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艳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