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681号原告:彭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廖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祥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被告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某某诉称:2006年8月30日原告与前夫王某某离婚,后原、被告相识,于2013年7月8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年中原、被告感情一直未建立,被告有酗酒、赌博等恶心,并且多次打骂原告,2015年7月被告再次殴打原告,用烟头将原告脖子烫伤,将原告锁在家中,后原告单独出来居住,已一月有余。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廖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实,2015年8月15日,原告还回家了,我们感情很好;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经济原因,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在与前夫离婚前就与被告相识,原告离婚后,于2013年7月8日与被告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原、被告发生争执,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时间虽然不长,但双方均系再婚,在原告与前夫离婚前就与被告相识,婚姻基础尚好;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双方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多沟通了解、互谅互让,化解矛盾,共同抚育子女,搞好家庭。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祥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