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长沙县高旺环保建材厂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县高旺环保建材厂,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47号申请人长沙县高旺环保建材厂。担保人万方权。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长沙县高旺环保建材厂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万方权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县高旺环保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万方权所有的牌号湘A×××××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范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