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9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王学勤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华,王学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9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华,男,1961年6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勤,男,1928年7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铁华(王学勤之子),1952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路华(王学勤之子),1952年12月13日出生。上诉人王建华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7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建华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建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18元,由王学勤负担483元(已交纳),由王建华负担3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18元,由王建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祝 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