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梁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464号原告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新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增春,临洮县太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平。原告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裴书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