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陈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良与陈续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良,陈绪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陈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徐良(曾用名陈亮),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生,兰州市七里河区吴家园西街**号***号。被告陈绪邦,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生,西固区陈官营村村民,住西固区。原告徐良诉被告陈绪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原告奶奶牛玉玺和爷爷(已去世)1975年在西固区庙沟街101号建自用住房十间,院东、北面各五间,1994年奶奶在院西、院东各建三间平房。2007年被告陈绪邦将原院东、北面各五间拆除翻建二楼一幢。2011年庙沟街拆迁,同年12月12日牛玉玺、原告、被告签订了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牛玉玺与陈绪邦共同居住的庙沟街101号,根据拆迁安置政策分得四套住房,具体成员协议所得归属如下:牛玉玺分得一套,归属孙子所有(陈亮),陈绪邦分得叁套,并承担母亲牛玉玺的生活起居尽赡养之义务。”2015年6月,征拆部门发放拆迁房钥匙,被告陈绪邦将协议约定分给原告的住房钥匙领走,占有该房,经多次交涉无果,诉来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2011年12月2日所签“协议书”内容,归还占有原告的住房一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绪邦辩称:牛玉玺把自己分得一套房子留给孙子陈亮,陈绪邦分得叁套,并承担母亲牛玉玺的生活起居尽赡养之义务,在协议之前还约定由孙子陈亮给一定成本费用,后来陈亮不打算给了。所以,牛玉玺决定将该房赠与被告陈绪邦,并作了律师见证。本院认为,牛玉玺、原告、被告2011年12月2日所签“协议书”约定的“牛玉玺分得一套,归属孙子所有(陈亮)”,从内容上看该房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为牛玉玺和陈亮,被告陈绪邦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其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回原告徐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须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作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和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