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执字第14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苟君申请执行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1413-2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苟军申请执行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超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超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刘超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南路某号某楼XX号、XX号两个车位予以查封。2015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将上述车位予以评估,评估总价值为440000元。2014年8月12日和2015年9月25号,我院依法委托四川海林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车位先后以底价440000元和396000元进行两次拍卖,均因为无人竞拍而流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对被执行人刘超在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南路某号某楼XX号、XX号两个车库予以第三次拍卖拍卖保留价金额为316800元。如遇流拍,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汤 澜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