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民字第3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楼政伟与楼宝权、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楼政伟,楼宝权,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3759号申请执行人楼政伟,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大山村大爽***号,身份证号3307241983********。被执行人楼宝权。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蒋传银,总经理。原告楼政伟与被告楼宝权、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楼政伟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楼宝权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负义务89142元,申请执行人楼政伟未实现债权60858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楼宝权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3759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