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彭某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启兰、许年丛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杨琳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1991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1992年元月10日双方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1994年11月生育儿子彭某甲。婚后两人一直无太多交流,感情平淡,2008年年底,被告彭某某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也没有音讯。被告彭某某对家庭不负责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刘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刘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两份,拟证实1992年1月10日,原、被告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登记结婚的事实;2、原告刘某某身份证、户口簿、被告彭某某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彭某甲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原、被告于1994年11月生育儿子彭某甲的事实;4、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一份,拟证实被告彭某某自2008年起外出后至今未归的事实;5、彭某甲证人证言一份,拟证实父亲彭某某从2008年离家出去后与家中失去联系,以及同意父母离婚的事实。被告彭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如下证据:对朱良忠调查笔录一份,证实被调查人朱良忠系原、被告共同住所地的组长,被告彭某某2008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且被告彭某某在原告刘某某母亲去世时都没有回家的事实。原告刘某某对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及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综合认证如下:原告刘某某以上提交的证据,证据1、2、3、4,属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与本案事实相吻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且与原、被告婚生子彭某甲证人证言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认定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1年自由恋爱,1992年1月10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自愿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1994年11月生育儿子彭某甲,现已参加工作。原、被告婚后感情平淡,夫妻之间无太多交流。2008年被告彭某某以去福建省打捞海鲜为由外出打工,外出务工后一个月,被告彭某某曾与原告刘某某有过电话联系,之后便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刘某某多次找寻未果,故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彭某某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于1995年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居委会十三组共同修建了一栋两层砖瓦式结构的房屋,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表示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修建的房屋。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感情平淡,尤其是2008年被告彭某某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经原告刘某某多方寻找未果,致使原告刘某某无法与被告彭某某共同生活,双方分居生活达七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财产问题,因原告刘某某要求不分割夫妻共同修建的房产,故房产可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李启兰人民陪审员 许年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