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英与门广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门广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1127号原告陈英,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个体,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委托代理人夏志金,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门广慧,男,成年,汉族,无职业,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诉被告门广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陈英负担25.00元。审判员 李健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志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