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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河民执补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连刚与陆金珍、张连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连刚,陆金珍,张连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河民执补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刚,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陆金珍,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连希,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张连刚与陆金珍、张连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的(2012)永河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连刚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连刚与被执行人陆金珍、张连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陆金珍、张连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连刚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2)永河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刘红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希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