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河民执补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连刚与陆金珍、张连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连刚,陆金珍,张连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河民执补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刚,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陆金珍,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连希,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张连刚与陆金珍、张连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的(2012)永河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连刚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连刚与被执行人陆金珍、张连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陆金珍、张连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连刚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2)永河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刘红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希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