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调确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亚彩、戎燕琴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亚彩,戎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调确字第74号申请人张亚彩。申请人戎燕琴。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亚彩与戎燕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彦伶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0年7月至2013年8月20日期间,申请人戎燕琴因经营饭店需要,分5次向申请人张亚彩借款24万元,并于2013年8月20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按8‰计算,截至2015年9月,申请人戎燕琴尚欠本金24万元及利息4.8万元。申请人张亚彩与申请人戎燕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经岱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戎燕琴同意归还申请人张亚彩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4.8万元(算至2015年9月),共计28.8万元,款分三期支付,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8.8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若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上述任意一期款项,申请人可就剩余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彦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丹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