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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二龙申请执行李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二龙,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马二龙,男,32岁,汉族,现住包头市昆区。被执行人李新,男,39岁,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黄庄镇。本院在执行马二龙申请执行李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