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二龙申请执行李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二龙,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马二龙,男,32岁,汉族,现住包头市昆区。被执行人李新,男,39岁,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黄庄镇。本院在执行马二龙申请执行李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