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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与周君、陈永威、第三人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周君,陈永威,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白雪路30号。负责人陈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世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君。被执行人陈永威。第三人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陆建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诉被执行人周君、陈永威、第三人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周君、陈永威于2014年3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计算至2013年12月25日的利息3678.3元(含罚息、复利),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二、被执行人周君、陈永威于2014年3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律师费29000元。三、如被执行人周君、陈永威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第三人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周君、陈永威承租的位于江苏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时装中心二楼2-033、2-04A号营业用房的使用权及优先续租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有权就上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1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114元,由被执行人周君、陈永威负担,于2014年3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案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君、陈永威承租的位于江苏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时装中心二楼2-033、2-04A号营业用房的使用权及优先续租权正由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处置,须等待处置结果,周君名下荣安·尚湖中央花园30幢2103号房屋由另案首封,本案中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1044792.3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陶 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