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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770号原告王某。被告邱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同居生活(结婚证遗失于2013年2月份又补办手续)。婚生了两儿(均已成家)。由于个性差异、被告生性多疑、无端怀疑、数落、长年施暴、原告的右手因被告曾经扭打至今酸痛不已。一直生活得不悦,原告是念在儿女份上忍气吞声熬日,也盼被告经亲戚朋友再三劝告能有所收敛、改过。可事与愿违,被告是变本加厉、愈演愈烈。知命之年的原告只好与被告分居。现原告认为守着有名无实的婚姻,长痛不如短痛。故原告于2014年9月31日向贵院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继续分居,关系更加恶化,改善无望。为此,原告再次诉诸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邱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邱某甲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邱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邱某丙,均已独立生活。××××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14年12月24日原告撤回起诉,2015年6月26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原告的陈述;2、原、被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3、南城县人民法院撤诉笔录一份;本院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原、被告仍未一起共同生活,且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可以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谌志卫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人民陪审员  朱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