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7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江英诉肖志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英,肖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79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英,女,汉族,户籍所在地。被执行人肖志红,女,汉族,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开民一初字第0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湖南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肖志红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一段126号华盛新外滩花园5栋703房屋分别于2015年7月20日和2015年8月25日进行第一次和第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江英(身份证号码为430411198410053525)申请以第二次公开拍卖所定的保留价1019445元接受上述拍卖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肖志红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一段126号华盛新外滩花园5栋703房屋的查封手续。二、被执行人肖志红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一段126号华盛新外滩花园5栋703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江英(身份证号码为430411198410053525)所有。三、申请执行人江英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