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与开平市德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开平市开平市德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644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开平市长沙卫民路10号。法定代表人梁洪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成、熊永艳,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开平市开平市德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祺宽。关于开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开平市开平市德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207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执行开环罚字(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上述决定书:一、责令停止化工生产项目的生产;二、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8512.19元,此款扣除申请执行费3400元后,余下执行款55112.19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化工生产项目的设备,责令其停止化工生产项目的生产。本院依法到相关银信及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6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