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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淑玲与被执行人申文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玲,申文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玲,女,汉族,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宋延龙,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申文赫,男,汉族,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张淑玲与被执行人申文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边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延仲字第10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申文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淑玲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淑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申文赫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淑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满审判员  李燕峰审判员  徐恭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