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洪龙英与翁习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洪龙英。委托代理人王丹。被执行人翁习成。申请执行人洪龙英与被执行人翁习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蜀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629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