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执字第0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帅、穆凯、胡晓东与孟献成、锁侠、富跃飞、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帅,穆凯,胡晓东,孟献成,锁侠,富跃飞,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烈执字第00161-2号申请执行人:刘帅,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穆凯,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胡晓东,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孟献成,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锁侠,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烈山百货大楼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富跃飞,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云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3)烈民一初字第00472号的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帅、穆凯、胡晓东与孟献成、锁侠、富跃飞、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3)烈民一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中明审判员 邵吉顺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慧附��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