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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娄本某、张孟某与张某廷、张照某婚约彩礼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娄本某,男,汉族,住太康县独塘乡赵庄行政村娄庄。原告张孟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娄本峰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建军,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廷,女,汉族,住太康县独塘乡张电池村。被告张照某,男,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季林,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本某、张孟某与被告张某廷、张照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本某、张孟某撤诉审判员  马连红二〇一五年十月��日书记员  赵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