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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孟林与渭南竟壹食品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林,渭南市竟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初字第01089号申请执行人孟林,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渭南市竟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飞飞,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渭劳人仲案字{2015}第0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131.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竟壹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市竟壹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渭南市竟壹食品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孟林案款8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孟林自愿放弃。协议后,被执行人渭南市竟壹食品有限公司依约给付申请执行人孟林8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渭劳人仲案字{2015}第017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