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诉石伟、吕翠梅、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石伟,吕翠梅,石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负责人付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丽。被告石伟。被告吕翠梅。被告石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诉被告石伟、吕翠梅、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沙日娜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