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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沧州市三星同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海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三星同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张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三星同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海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三星同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峰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3)沧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振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