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俊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1号。法定代表人黎东辉,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黄启辉,该政府法律顾问。上诉人刘俊因诉被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0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俊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刘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丹代理审判员 程 军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黎智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