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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国辉与张志军、张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辉,张志军,张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李国辉,男。被告张志军,男。被告张立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辉诉被告张志军、张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李国辉负担。审 判 长  郭 昌审 判 员  王景海人民陪审员  张福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长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