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国辉与张志军、张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辉,张志军,张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李国辉,男。被告张志军,男。被告张立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辉诉被告张志军、张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李国辉负担。审 判 长 郭 昌审 判 员 王景海人民陪审员 张福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长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