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知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贸物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浙江中贸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知初字第354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毅。委托代理人:蒋军。被告:浙江中贸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贸物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并已收到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李燕山审 判 员 戴 珍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