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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胥永江与张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永江,张乃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胥永江,男,汉族。被告:张乃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永江与被告张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永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永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1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胥永江负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