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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淑杰与陈权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杰,陈权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587号原告:陈淑杰,户籍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被告:陈权,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杰诉被告陈权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保全费27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伟 来自: